自辦外匯車常見問題問與答:外匯車關稅如何計算?

外匯車Q&A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20.3%;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

(二)其他地區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為20.3%;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詳細情形請至台灣關稅總局網站查詢)。

二、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金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運車回台應繳進口關稅(包括進口車關稅17.5%、貨物稅25-30%、營業稅5%、推廣貿易服務費用0.04%及汽車奢侈稅10%)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車而有別。各項關稅稅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關稅=完稅價格×進口車關稅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進口車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進口車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四、核估進口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華僑留學生運車回台灣自用適用關稅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留學生條款):

(一)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參考輸出國之中古車行情,另加汽車海運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俗稱CIF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外匯車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六、進口車關稅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

註:台灣汽車關稅計算是一門大學問,有時候要用中古車折舊率算法,但有時候卻要用NADA法計算比較划算,視車種不同,年份不同,配備不同,而有不同的選擇,華僑留學生進口自用運車回台灣關稅計算方式跟外匯車商進口關稅計算方式有些不同,進口時間點也很重要,特別是年初或年尾的時候,關稅的差異尤其顯著。

七、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四、五、六點之規定。舉例說明如下(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

八、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六之規定。

註:

一、台灣進口汽車之總稅費(包含進口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稅負仍高,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三、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五、民國100年6月開始,如果車輛總價FOB加上關稅(進口車關稅、貨物稅等等)大於台幣300萬,則須加徵10%汽車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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